河南省邮政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邮政企业在城市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六天,投递邮件每天至少一次;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营业时间应当不少于五天,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五次;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者村邮站投递邮件每周至少二次。对交通不便的山区、边远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频次投递。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寄递时限和服务规范予以投递。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