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住宅、商用写字楼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其主出入口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并可以使用统一的收发章。

商用写字楼未设置收发室的,可以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代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