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章 食品摊贩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等因素,划定辖区内的空闲地或者适宜食品摊贩集中经营的街区开办夜市。夜市的开办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承担相关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