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监察条例/第四章 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察,并及时调查处理。行政监察机关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书,应当按管理权限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