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奖惩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