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条已修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者经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乡(镇)医疗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