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保健监督员制度。母婴保健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证,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