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保健监督员制度。

母婴保健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证,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