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