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法经市市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