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