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五十六条已废止旅游区(点)内应当设置说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线标志,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口岸、车站、码头、机场、旅游饭店及其他主要旅游设施,应当设置导向标志或者解说标牌,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