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购物商场销售商品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清楚、真实标明所销售商品的名称、规格等级、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并加盖购物商场印章。购物商场经营者应当保存购物凭证存根至少六个月以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消费者要求提供销售商品发票的,购物商场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