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颁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经营业务,应当参照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次数和停留时间,所安排的购物场所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旅行社应当将导游服务费在对外报价中单独列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