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享有参与编制旅游规划和开发旅游产品等权利。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社会公德或者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