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第二十九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饭店、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对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周边地区进行规划或者项目建设时,优先考虑用于旅游项目的配套完善。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已有的旅游景观相协调。对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与旅游环境不相协调的设施和建筑,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