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杞麓湖渔业发展坚持自然增殖与人工放养相结合。

在杞麓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杞麓湖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者转借。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