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淮南市淮河水域划分为饮用水域保护区和准水域保护区。具体范围是:

(一)各自来水厂取水口断面上游1000米、下游300米处之间的水域,以及该段水域沿岸纵深2公里范围内的陆域为饮用水域保护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周围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

 (二)饮用水域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包括与淮河相通的支流及湖泊)为准水域保护区。

 第八条 淮南市淮河水域执行下列水质标准:

 (一)饮用水域保护区水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GB3838-88二类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 (二)准水域保护区内不同水域水质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GB3838-88三类标准或四类标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