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淮河水质的责任,有权对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