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或者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独立选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