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对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区行政公署所辖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