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行政审批机关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分别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保留、调整。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