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