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