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