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