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制定和修改第十四条有效发展规划草案报批应当附草案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草案编制说明应当包括编制目的、编制过程、征求意见、衔接协调、专家论证等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重要意见及其理由。发展规划草案未经征求意见、衔接协调、专家论证的,不得报送或者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