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