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六十条已修改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三)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