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三)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