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