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