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法律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教育、帮助其增强违法犯罪自我预防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思想和良好品行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