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清真食品准营证》而发布清真食品广告,或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无《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清真食品广告的,由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