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的原料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回族等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惯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对违法使用的产品予以查封并监督其撤出;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予以通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