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措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可以聘请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经培训后担任清真食品监督员。清真食品监督员可以持自治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清真食品监督员证》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清真食品监督员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