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措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易业时,应当将《清真食品准营证》交回原核发部门。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