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生产、加工清真瓶(罐)装和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清真"标志。

禁止用有"清真"字样或者象征清真意义的文字、图案标志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