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设备、场所的管理,其库房、生产加工设备、计量器具、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

禁止将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

从事餐饮的企业应当将清真餐饮的餐具与非清真餐饮的餐具分开放置和清洗。

禁止将供应清真餐饮的餐具与供应非清真餐饮的餐具混放、混运、混合清洗。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