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发布水产品安全信息,采取在规定的区域和期限内禁捕水产品等应急处置措施。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