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渔业发展规划和养殖规划,统一发布渔业资源信息;
(二)组织实施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繁殖;
(三)组织、监督渔业资源保护和水产养殖安全执法检查;
(四)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组织评估渔业资源损失和渔业生产者的损失;
(五)负责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组织疫病防治;
(六)受理有关破坏渔业资源的投诉、举报,及时调处纠纷,查处违法行为;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