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渔业水域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市、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功能区划和湖泊保护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编制养殖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养殖规划的调整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