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生动植物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外进入本市的水产苗种,应当持有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明。没有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明的,不得在本市销售和放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