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向天然渔业水域投放未经生态安全风险评估的物种;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重要经济鱼、虾、蟹类的产卵场等水域放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