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生动植物保护第十一条已修改采收菱角、莲藕和芡实等水生野生经济植物,应当留种、留株和合理轮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