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植物园行政主管部门。植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植物园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保护植物园植物资源、设施及其生态环境,开展森林防火和病虫鼠害的防治工作;

(三)搜集、保存珍稀森林植物物种和种质资源,引入和繁育优良苗木、花卉;

(四)组织和开展林业科学研究、生态环境监测及林业科学知识和森林生态功能宣传教育,开展森林生态旅游,为社会科研、教学、参观、考察提供服务;

(五)对破坏植物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