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植物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园管理机构或者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植物园发展建设规划的;

(二)不认真履行植物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的;

(三)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