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漾濞核桃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漾濞核桃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