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漾濞核桃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核桃林地植被、水体和土壤的保护管理工作。禁止下列行为:(一)偷盗、损毁核桃树(苗);(二)盗采核桃接穗、果实;(三)向核桃林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