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漾濞核桃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漾濞核桃种苗生产、营销,应当经漾濞核桃产业发展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