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