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与开发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水体污染或者向水体直接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