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自愿、无偿地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利用个人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